(2015)前民执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王凤钢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前民执字第902号申请执行人王凤钢。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申请执行人王凤钢与被执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4)前民初字第343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5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第343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炜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英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