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隆民初字第1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常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256号原告常某,农民。被告武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与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中,原告常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东胜审 判 员  贾志中人民陪审员  张新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慧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