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1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常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256号原告常某,农民。被告武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与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中,原告常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东胜审 判 员 贾志中人民陪审员 张新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慧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