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立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福章与王德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齐立民初字第110号原告:王福章,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王德成,男,汉族,住齐河县。原告王福章诉被告王德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依法受理。本案依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王锐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福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德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福章诉称,原告为被告还借款5988元,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为其垫付的银行借款5988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王德成在法定答辩期间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等十人于2010年3月16日向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里支行申请设立大联保体并签订大联保体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被告王德成在联保期间(2010年3月16日至2013年3月15日)于2012年11月2日向银行借款30000元、2012年12月9日向银行借款20000元。原告王福章于2014年9月23日代被告王德成还款825元,于2015年6月26日代被告王德成还款5163元。两次共计还款5988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设立大联保体贷款申请及联保协议》一份、《大联保体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一份、被告从银行借款5万元的凭证两份、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街里支行证明一份予以证明,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本案庭审笔录亦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设立大联保体贷款申请及联保协议》、《大联保体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因被告在借款到期��未及时偿还,原告按照连带担保约定代被告还款共计5988元,履行了担保义务,原告有权向被告王德成追偿垫付款。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5988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德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王福章人民币5988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被告王德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卫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