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字第013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惠芳与施用国、彭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惠芳,施用国,彭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1388-1号申请执行人王惠芳,女,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系淮北市瑞吉建材供应站业主,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施用国,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彭坤,男,198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执行人王惠芳与被执行人施用国、彭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6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施用国、彭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施用国、彭坤银行存款人民币13万元;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施用国、彭坤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