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开民初字第01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赵大中与单马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大中,单马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1185号原告赵大中,居民。被告单马超,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大中诉被告单马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大中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大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8元,减半收取37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辛 晖人民陪审员 耿立兵人民陪审员 张明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