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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刑执字第01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谢雪华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雪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执字第01187号罪犯谢雪华,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本院于1996年5月13日作出(1996)苏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雪华犯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6年10月10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6)苏刑核字第116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1999年3月5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9)苏刑执字第37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1年6月28日经本院以(2001)苏刑执字第34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至2019年12月27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谢雪华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杂务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01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谢雪华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谢雪华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并采纳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雪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减刑后刑期自2001年6月28日起至2018年12月2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军审 判 员  张乐一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施苏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