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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城民初字第1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1505号原告蒋某某委托代理人高文智,庆城县庆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某原告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云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文智、被告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某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06年1月结婚。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不照顾原告与孩子生活,且对其多次殴打,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要求离婚,抚养孩子。被告郭某某辩称,夫妻关系尚好,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2月经他人介绍相识,2006年1月12日举行婚礼共同生活,2006年3月6日在庆城县桐川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2007年12月23日生女孩郭某甲,2012年10月31日生男孩郭某乙。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厮打。2014年10月,原告领孩子往西峰打工生活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已育有两个子女,有一定感情基础,日常生活中虽有矛盾,只要双方能够互相尊重和理解,应能消除隔阂,重归于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云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良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