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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2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四川鼎祥贵金属有限公司与陆琪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鼎祥贵金属有限公司,陆琪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2444号申请人四川鼎祥贵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刘兴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丹,女,199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申请人陆琪,女,199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申请人四川鼎祥贵金属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陆琪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劳人仲委裁字(2015)第10115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因四川鼎祥贵金属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限期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四川鼎祥贵金属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文代理审判员 史 洁人民陪审员 张志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 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