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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2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瑞鹏与陈永亮、邯郸市吉祥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鹏,陈永亮,邯郸市吉祥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2330号原告王瑞鹏,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王金成,男,汉族,住胶州市,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永亮,男,汉族,住寿光市。被告邯郸市吉祥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汉霸庄村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578号。负责人潘新峰,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92号地质大厦三楼。负责人闫洪彬,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鹏与被告陈永亮、邯郸市吉祥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陈永亮、邯郸市吉祥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鹏撤回对被告陈永亮、邯郸市吉祥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 娜审 判 员  李培凤人民陪审员  李 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孟红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