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段忠敏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忠敏,李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760号申请执行人段忠敏,男。被执行人李小兵,男。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4)运盐民解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小兵账户存款3303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李小兵价值33030元的相当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海斌执行员 马华达执行员 陈永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