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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掖市恒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掖市恒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097号原告张掖市恒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张掖市甘州区南二环东段北侧(金张掖钢材市场)。法定代表人王君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窦志强,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代乐年,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中路1272号。法定代表人胡继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张掖市恒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的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公司下属第八工程公司并无第十、十一项目部,原被告双方无任何合同关系,本院既非合同履行地,又非被告住所地,应将本案已送至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履行地是甘肃省临泽县,故临泽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法院。审 判 长  熊生平审 判 员  曹 楠人民陪审员  王成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英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