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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执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付秀岐、付兰与付建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秀岐,付兰,付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00278号申请执行人付秀岐,男,1956年11月1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正定新区。申请执行人付兰,女,1951年10月9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正定新区。被执行人付建国,男,1955年9月2日生,汉族,住正定县。申请执行人付秀岐、付兰与被执行人付建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正民城初字第006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正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正民城初字第0060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英��审 判 员 张 永 华人民陪审员 周 志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微 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