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屏山执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高德美与张弛、张冰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高德美,张冰,张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屏山执字第151-1号申请人执行人高德美,男,汉族,1960年12月19日出生,农民,住宜宾市高县。被执行人张冰,女,汉族,1968年1月21日出生,住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张弛,男,汉族,1970年1月6日出生,住宜宾市翠屏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的(2013)屏山刑初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张冰、张弛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1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冰的银行存款5000元(大写:伍仟圆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凌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