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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商初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唐伟与杜泽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伟,杜泽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黄商初字第1411号原告:唐伟。委托代理人:张成杰,青岛黄岛周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泽冰。原告唐伟与被告杜泽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22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伟之委托代理人张成杰、被告杜泽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伟诉称:原告于2013年8月1日与青岛市黄岛区胶南经济开发区肖家庄村委会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由原告承租了海西路以西、青岛明月海藻集团有限公司以东相邻的村委会所有厂房,并具有转租权。2013年11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钢结构工程施工承揽协议》,由被告包工包料承揽原告租赁厂房后过道的钢结构安装工程。后被告独立对该部分钢结构进行安装,原告依约交付工程款65000元。2014年3月1日原告将钢结构厂房转租给青岛景琦商用电器有限公司,用于生产冰淇淋机。2014年5月10日晚黄岛区普降大雨,给青岛景琦商用电器有限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原告为此赔偿了158570元。原告认为是被告安装的钢结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了青岛景琦商用电器有限公司的损失,该损失应由被告承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58570元,并对钢结构漏雨部分进行维修,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撤回了要求被告对钢结构漏雨部分进行维修的请求。被告杜泽冰辩称:被告对钢结构工程只负担维修义务,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3年8月1日与青岛市黄岛区胶南经济开发区肖家庄村委会签订厂房租赁合同,承租了海西路以西、青岛明月海藻集团有限公司以东相邻村委会的所有厂房,并具有转租权。2013年11月19日原、被告签订钢结构工程施工承揽协议,约定由被告承揽原告租赁的厂房后过道顶部的钢结构安装工程,并对该工程三年内的质量问题负担维修更换义务。后被告依约完成了钢结构工程,原告支付被告工程款65000元。另查明,被告杜泽冰不具备钢结构工程施工资质。2014年3月1日,原告将安装钢结构的厂房租赁给青岛景琦商用电器有限公司,用于生产冰淇淋机。2014年5月10日黄岛区普降大雨,给青岛景琦商用电器有限公司租赁厂房内的机器设备造成损失,由原告于2014年5月11日赔偿青岛景琦商用电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8570元。被告辩称,钢结构工程经原告验收,合格后原告才支付的工程款,被告仅负有维修义务,没有其他赔偿义务。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钢结构工程施工承揽协议、光盘、原告与青岛景琦商用电器有限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青岛景琦商用电器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青岛景琦商用电器有限公司出具的损失明细以及银行提款记录在案为凭且经开庭质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青岛景琦商用电器有限公司的损失系厂房漏雨造成,而厂房漏雨的直接原因就是被告安装钢结构存在缺陷,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另外,原告应当知道被告杜泽冰没有施工资质的事实,所以原告与被告签订承揽协议的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且被告完成安装工程后,原告应当进行验收,原告未尽到验收义务,亦存在一定过错,综合本案情况,本院认为,原告承担40%过错责任,被告承担60%过错责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唐伟因厂房漏雨造成的经济损失158570元,被告杜泽冰按60%责任赔偿原告95142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二、驳回原告唐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471元,由原告负担1388.4元,由被告负担2082.6元,因原告唐伟已向本院预交,被告杜泽冰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2082.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进运人民陪审员  孙明华人民陪审员  薛成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尹崇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