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刑医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吕某甲强制医疗案一审强制医疗决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强 制 医 疗 决 定 书(2015)安刑医字第00004号申请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被申请人吕某甲,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法定代理人吕某乙,女,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诉讼代理人何怀林,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申请人吕某甲强制医疗一案,由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医申(2015)3号强制医疗申请书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强制医疗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艺出庭,被申请人吕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吕某乙、诉讼代理人何怀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申请人吕某甲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自控自己行为的时候实施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且监护人无力监管,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对其进行强制医疗。申请机关提供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伤情照片、鉴定书、户籍信息等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决定。被申请人吕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吕某乙辩称,对吕某甲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对申请机关对吕某甲申请强制医疗没有意见,希望吕某甲治疗好后可以回家。诉讼代理人对吕某甲实施的犯罪行为没有意见,对申请机关对吕某甲申请强制医疗没有意见,同意对吕某甲进行强制医疗。吕某甲治疗好后希望解除强制医疗。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吕某甲与被害人吕某乙系姐弟关系。2015年5月22日12时许,吕某甲到吕某乙家中称:其姐姐吕某乙让吕兵去其家中背过六袋面粉,吕某甲向吕某乙讨要面粉未果,后吕某甲用拳头朝吕某乙怀中抱着的小孩头部殴打,并从吕某乙家厨房拿起一把菜刀将吕某乙头部砍伤。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吕某乙头部创口属轻伤二级。另查明,河南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为,吕某甲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申请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申请人吕某甲供述。因为其姐姐吕某乙在大前年的时候让吕兵去其家中背过六袋面,其于2015年5月22日12时许到吕某乙家要面,吕某乙给了其20元钱,其不愿意,其从吕某乙家厨房拿起一把菜刀向吕某乙头上打了几下。2、被害人吕某乙陈述。2015年5月22日上午12时许,其和儿媳王某在家时,吕某甲到其家,称欠他面粉。其拿20元给了吕某甲,吕某甲就朝其怀里抱着的孙子脖子、头上打了两拳,随后吕某甲到厨房拿起菜刀朝其头上砍了几下,吕某甲精神不正常,其不再追究吕某甲的任何法律责任,并谅解了吕某甲。3、证人王某(系被害人儿媳)证言,证明其见吕某甲来要面,其婆婆吕某乙给了他20元钱,随后吕某甲又打吕某乙抱着的孩子,最后吕某甲到厨房拿菜刀朝吕某乙头上砍了三四下。4、证人刘某某、袁某甲、袁某乙、吕某丙、石某某、袁某丙(系吕某乙邻居或同村村民)证言,证明其见吕某甲手里拿着菜刀,吕某乙头上有血。5、证人段某甲(系吕某甲邻居)证言,证明吕某甲有精神病,吕某甲不与人交流,好自言自语。6、证人吕某丁、段某乙(系吕某甲邻居)证言,证明吕某甲平时不与人交流,经常自言自语,有精神病十来年,现在比以前严重。7、安阳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证明安阳县公安局扣押作案工具菜刀一把。8、安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08年3月23日被申请人吕某甲因殴打他人,被安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二百元罚款,2008年6月23日被申请人吕某甲因寻衅滋事,被安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9、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吕某乙头部创口属轻伤二级。10、河南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吕某甲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11、户籍信息。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吕某甲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了公民人身安全,但经河南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被申请人吕某甲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对其进行强制医疗。本院支持申请机关对被申请人吕某甲强制医疗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吕某甲进行强制医疗。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并提交复议申请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韩 跃审判员 李贺锋审判员 赵红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雷4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