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三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琛博建材包装有限公司与新疆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昌县复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琛博建材包装有限公司,新疆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昌县复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187号原告:乌鲁木齐市琛博建材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武。委托代理人:赵伦,新疆商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李平。被告:平昌县复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坚。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卫华,系该公司办公室业务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乌鲁木齐市琛博建材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昌县复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乌鲁木齐市琛博建材包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乌鲁木齐市琛博建材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25元,现由原告自行负担。本案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3989.38元,现予以退还原告13464.38元;邮寄送达费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赵金贵人民陪审员 张成胜人民陪审员 武凤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苗 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