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白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魏金明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金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白民初字第361号原告:魏金明,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池北区。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住所长白山山门往二道方向。法定代表人:孙田东,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明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金明诉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东北虎林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金明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金明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2元,减半收取122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万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祥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