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民再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王成光与吉林市瀚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烨、第三人周晓军合伙协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成光,吉林市瀚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烨,周晓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再字第3号原审原告:王成光,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审被告:吉林市瀚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马克志,董事长。原审被告:赵烨,男,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原审第三人:周晓军,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审原告王成光与原审被告吉林市瀚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烨、原审第三人周晓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船民二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王成光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5)船民监字第3号民事裁定,本案进行再审。本院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王成光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审原告王成光以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原审被告吉林市瀚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烨、原审第三人周晓军均表示同意王成光撤回起诉,故本院应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船民二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原审原告王成光撤回起诉。审 判 长 任有美审 判 员 矫 莉审 判 员 刘 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朱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