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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初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高红与被告孙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高红,孙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1173号原告王高红,男,45岁,汉族。被告孙学军,男,成年人,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高红与被告孙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高红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高红以与被告孙学军在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高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高红负担。审判长  谢廷选陪审员  刘景耀陪审员  姜顺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迅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