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高红与被告孙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高红,孙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1173号原告王高红,男,45岁,汉族。被告孙学军,男,成年人,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高红与被告孙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高红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高红以与被告孙学军在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高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高红负担。审判长 谢廷选陪审员 刘景耀陪审员 姜顺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迅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