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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民初字第1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9-11

案件名称

张奎与武冈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奎,武冈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1155号原告张奎,男,1989年11月2日生,汉族。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段志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被告武冈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喜玛,系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XX华,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奎诉被告武冈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奎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冈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奎要求撤诉系其自愿,而且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0元,减半后收取675元,由原告张奎负担。审 判 员  蒋登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