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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阳法执字第6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惠阳市新大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伟明、杨立友、廖锡文、黄德清、惠州市淡水街道办事处泗水村经济合作社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阳市新大新实业有限公司,杨伟明,杨立友,廖锡文,黄德清,惠州市淡水街道办事处泗水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657-3号申请执行人惠阳市新大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阳区。法定代表人梁国新。被执行人杨伟明,男,汉族,1947年10月6日出生,住惠州市惠阳区。被执行人杨立友,男,汉族,1943年9月15日出生,住惠州市惠阳区。被执行人廖锡文,男,汉族,1950年4月10日出生,住惠州市惠阳区。被执行人黄德清,男,汉族,1946年1月27日出生,住惠州市惠阳区。被执行人惠州市淡水街道办事处泗水村经济合作社。负责人张伟辉。关于申请执行人惠阳市新大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伟明、杨立友、廖锡文、黄德清、惠州市淡水街道办事处泗水村经济合作社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3)惠阳法民一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书及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惠中法民一终字第8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1、杨伟明、杨立友、廖锡文、黄德清返还购地款500万元及利息的50%(按本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计算);2、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办事处泗水村经济合作社返还购地皮款、建管款283300元;3、杨伟明、杨立友、廖锡文、黄德清、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办事处泗水村经济合作社承担一审受理费30000元、杨伟明、杨立友、廖锡文、黄德清承担保全费5000元、杨伟明、杨立友、廖锡文、黄德清、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办事处泗水村经济合作社承担二审受理费20111元、执行费53991.5元。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德清在惠州农村商业银行帐户存款500万元12个月。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朱廷科审判员  钟 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伟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