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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谢菊秀与谭喜英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菊秀,谭喜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159号原告:谢菊秀,女,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谭喜英,女,成年,汉族,住中山市三乡镇宝元宝仁制衣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菊秀诉被告谭喜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菊秀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菊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谢菊秀负担。审 判 长  向良平审 判 员  温泳梅代理审判员  邓文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炬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