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谢菊秀与谭喜英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菊秀,谭喜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159号原告:谢菊秀,女,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谭喜英,女,成年,汉族,住中山市三乡镇宝元宝仁制衣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菊秀诉被告谭喜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菊秀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菊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谢菊秀负担。审 判 长 向良平审 判 员 温泳梅代理审判员 邓文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炬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