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江执民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潘国峰、叶树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江执民字第68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法定代表人赵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岚(特别授权),该员工。被执行人潘国峰。被执行人叶树英。被执行人蔡荣明。被执行人李万祥。被执行人吴月美。被执行人陈利荣。被执行人闵志芳。被执行人李太虎,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被执行人张梅芳,1977年11月25日出现。被执行人湖州织里利亨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法定代表人蔡荣明。被执行人湖州乐意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法定代表人陈利荣。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申请执行潘国峰、叶树英、蔡荣明、李万祥、陈利荣、闵志芳、李太虎、张梅芳、吴月美、湖州织里利亨纺织品有限公司、湖州乐意服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049669.68元,执行费人民币22897元。本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太虎名下位于湖州市织里镇利达中路113-117号房产,轮候查封陈利荣、闵志芳名下湖州市金色地中海69幢101室房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万祥、李太虎、陈利荣名下位于西山路中央公馆298号房产,轮候查封李太虎、张梅芳名下位于天盛花园5幢601室房产,经查上述房产均抵押给其他银行,并由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首封,且已被众多法院查封,首封案件尚未进入执行阶段。同时,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利荣名下浙E,李万祥名下浙E车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4)杭江执民字第68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汪俊华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郜文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