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二初字第00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安徽鸣天包装有限公司诉巢湖永昌食品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鸣天包装有限公司,巢湖市永昌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二初字第00568号原告:安徽鸣天包装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正杰,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飞,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巢湖市永昌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鸣天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巢湖市永昌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鸣天包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鸣天包装有限公司在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鸣天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250元由原告安徽鸣天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