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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临民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某甲、葛某与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葛某,陈某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临民初字第874号原告陈某甲。被告葛某。第三人陈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葛某、第三人陈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某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邱利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