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民初字第0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艳与夏国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夏国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01168号原告王艳,女,1971年出生。被告夏国刚,男,1970年出生。原告王艳与被告夏国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邹习奇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凯、人民陪审员夏鹰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夏国刚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艳诉称,被告夏国刚在2013年3月31日至2013年4月11日期间,多次在原告王艳经营的中国福利彩票投注站赊购彩票,并于2013年5月20日出具一份欠款金额为21000元的欠条。事后,原告王艳多次催收被告夏国刚还款未果,故原告王艳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夏国刚支付欠款21000元。被告夏国刚未出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审理查明,在2013年3月31日至2013年4月11日期间,被告夏国刚多次在原告王艳经营的中国福利彩票投注站赊购福彩3D、双色球、七乐彩等彩票,共计赊购23492元,被告夏国刚向原告王艳支付了2000元欠款后,一直未支付其余欠款。2013年5月20日,原告王艳的丈夫郎彬再次向被告夏国刚催收剩余欠款,被告夏国刚出具了欠条一份,其内容:“欠条,今夏国刚欠王艳21000元整(贰万壹仟元整)欠款人:夏国刚5123261970XXXXXX782013年5月20日”。事后,经原告王艳多次催收,被告夏国刚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另查明,原告王艳经营的中国福利彩票投注站的销售者为原告王艳,投注站编号为4030XXXX。本院所确认的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欠条1张、福彩3D彩票37张、双色球彩票1张、七乐彩彩票1张等证据在案为凭。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夏国刚在原告王艳经营的中国福利彩票投注站赊购彩票,并出具的欠款金额为21000元的欠条为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合意,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夏国刚在出具欠条后,未支付原告王艳欠款,其行为已违约,应当向原告王艳承担支付欠款21000元的违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夏国刚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王艳欠款21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2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8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夏国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邹习奇代理审判员 刘 凯人民陪审员 夏 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雪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