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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1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孙永畅诉被告孙振堂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畅,孙振堂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1688号原告:孙永畅,男,汉族,1941年6月15日生被告:孙振堂,男,汉族,,1948年9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孙雪龙,男,汉族,1992年12月3日生,住址同上系孙振堂的孙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畅诉被告孙振堂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永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永畅负担。审判员  张晓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赫华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