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商终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常州华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盱眙商茂龙泉湖旅游度假发展有限公司、常州渔蒙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盱眙商茂龙泉湖旅游度假发展有限公司,常州华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常州渔蒙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南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商终字第004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盱眙商茂龙泉湖旅游度假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盱眙县淮河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肖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桂滨,江苏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华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博爱路111号。法定代表人朱凯,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渔蒙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飞龙东路29号。法定代表人王南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南庆。上诉人盱眙商茂龙泉湖旅游度假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华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常州渔蒙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南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常商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盱眙商茂龙泉湖旅游度假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盱眙商茂龙泉湖旅游度假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盱眙商茂龙泉湖旅游度假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1540元,减半收取100770元,由上诉人盱眙商茂龙泉湖旅游度假发展有限公司负担。盱眙商茂龙泉湖旅游度假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中剩余的100770元,由本院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史留芳代理审判员 林 佳代理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玉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