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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横商初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陈长生、厉丁荣与厉丁荣、单巧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生,厉丁荣,单巧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1112号原告:陈长生。被告:厉丁荣。被告:单巧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长生与被告厉丁荣、单巧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长生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长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长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剑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安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