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横商初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陈长生、厉丁荣与厉丁荣、单巧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生,厉丁荣,单巧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1112号原告:陈长生。被告:厉丁荣。被告:单巧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长生与被告厉丁荣、单巧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长生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长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长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剑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安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