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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刑执字第03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邓瑞文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瑞文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3707号罪犯邓瑞文,女,1976年3月22日出生,湖南省浏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浏阳市大瑶镇崇文社区茶园片秀美小区***号。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7日作出(2012)浏刑初字第817号刑事判决,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罪犯邓瑞文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2年7月19日至2017年7月18日止。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2013)长中刑二终字第000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8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开庭审理,了解到罪犯邓瑞文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能积极学习《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且能以行为规范为准则,严格要求自己,纪律意识较强,很少违规违纪;三课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学习态度端正,能虚心学习,认真做好笔记,在监狱组织的各类学习中无迟到、早退现象,成绩合格;劳动改造方面,能服从安排,生产能力强,劳动态度端正,能认真做事,产品质量合格;生活卫生方面,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并能自觉做好集体卫生,与其他服刑人员和睦相处,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服刑以来能安心改造,表现平稳。原判该犯罚金贰万元,已经交纳壹万元,现有累计奖励分64.6分。上述事实,有该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瑞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其刑期过半,出狱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瑞文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7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显雄审判员  黄仲奇审判员  龙新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