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1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怀智与XX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5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怀智,XX,青岛德升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874号申请人张怀智。委托代理人董军、袁海,山东海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青岛德升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北安街道办事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XX,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法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建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众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