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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3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兰英与程朝志、周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3086号原告兰英,女,汉族,1979年6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委托代理人程敏,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程朝志,男,汉族,1968年12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周小平,男,汉族,,1968年7月28日出生,四川省资中县明心寺镇明心场西街20号附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兰英诉被告程朝志、周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兰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兰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2元由原告兰英承担。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小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