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初字第2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邵恩辉与魏必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恩辉,魏必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2984号原告:邵恩辉。委托代理人:李冬勤。被告:魏必来。原告邵恩辉为与被告魏必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邵恩辉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冬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必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恩辉基于欠条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魏必来支付工资1万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邵恩辉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魏必来支付工资8000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理查明:欠款人:魏必来;欠款金额:1万元;付款期限:2015年6月10日付清;付款情况:2015年8月31日支付2000元。本院认为,邵恩辉与魏必来之间的劳务关系合法有效。魏必来未按约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邵恩辉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魏必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必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邵恩辉劳务款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魏必来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梅晨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