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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尖民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秦齐诉被告丁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尖民初字第493号原告秦某,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丁某。原告秦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丁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但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结婚四、五个月后,被告悄无声息地从家里出走,走时将原告价值两三万元的财产拿走,至今下落不明,经原告多次打电话联系,均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被告丁某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相识,婚前经常因原告的疑心重而吵架,后原告答应被告不再疑心,双方才于××××年××月××日结婚,但婚后原告疑心更加严重,不让被告与任何人有正常交往,严重困扰了被告的正常工作和生活,被告因此无法忍受,遂于婚后第11个月离家出走,出走时并未带走秦某任何财物。原、被告从2012年2月28日起一直分居至今,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同意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原、被告婚姻期间未生育子女,不存在婚生子女抚养问题,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务。因原告多次骚扰、恐吓、威胁被告及被告家人,特申请不到庭参与庭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秦某与被告丁某经人介绍于2009年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未共同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未能有效沟通,被告于2012年2月28日离家出走,双方开始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4年诉至我院要求离婚,我院审理后于2014年9月1日作出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2015年4月27日,原告秦某提起本次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结婚证、(2014)尖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材料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共同生活中多次发生矛盾,不能有效沟通,未能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双方因矛盾引发离婚诉讼,经本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仍未能和好,且因感情不和自2012年2月起分居至今已三年有余,足见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和好无望,故本院准许双方离婚。被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无碍本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秦某与被告丁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书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文杰人民陪审员  李瑞芳人民陪审员  张 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甄 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