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4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韦艳与臧龙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艳,臧龙,孙则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4681号申请执行人韦艳,女。被执行人臧龙,男。被执行人孙则锋,女。韦艳与臧龙、孙则锋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23794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臧龙、孙则锋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臧龙、孙则锋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我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臧龙、孙则锋财产情况,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韦艳亦不能提供臧龙、孙则锋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韦艳依据(2013)西民初字第2058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权全部未受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西民初字第2058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中涛审判员 吕 祥审判员 李树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