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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催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乌海市海能电力物资供销有限责任公司、霍磊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乌海市海能电力物资供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桐催字第17号申请人:乌海市海能电力物资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霍磊。委托代理人:何玉兰。申请人乌海市海能电力物资供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日期为2015年2月1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号:31300051/32670388,票面金额为叁拾万元整,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8月11日,出票人为桐乡市濮院兴盛纺织品染整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桐乡市化工轻纺有限责任公司,第一被背书人为陵县东方化工厂,第二被背书人为天津亚东隆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三被背书人为内蒙古乌海亚东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第四被背书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乌海市海能电力物资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永华代理审判员  胡立恒代理审判员  姚 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嫒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