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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执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东莞市晨新展示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执字第1582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方灿芬,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东莞市晨新展示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程财喜。申请执行人根据东环罚字(2014)6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5)东三法行非诉审字第294号行政执行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以(2015)东三法执字第1582号案执行。依据前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缴纳罚款与加处罚款合计60000元。经查,东莞市晨新展示柜有限公司已不在原址生产经营,原址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东莞市房产管理局、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等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东莞市晨新展示柜有限公司在东莞市范围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东莞市晨新展示柜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东莞市晨新展示柜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东莞市晨新展示柜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因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三法执字第158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伟审 判 员  何健林人民陪审员  惠圆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莫芷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