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清民初字第00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答支行与董晋娥、白小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答支行,董晋娥,白小驹,白贵海,姚国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民初字第00619号原告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答支行。负责人冯海龙,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树春,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立,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董晋娥,女,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清徐县王答乡南录树村农民。被告白小驹,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清徐县王答乡南录树村农民。被告白贵海,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清徐县王答乡南录树村农民。被告姚国平,女,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清徐县王答乡南录树村农民。委托代理人白贵海(系姚国平丈夫),男,清徐县王答乡南录树村农民。原告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答支行与被告董晋娥、白小驹、白贵海、姚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答支行的委托代理人王立、刘树春,被告白贵海、被告姚国平的委托代理人白贵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晋娥、白小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答支行诉称,被告董晋娥和被告白小驹是夫妻关系,被告白贵海和被告姚国平是夫妻关系。2012年8月21日被告董晋娥、白小驹向原告贷款200000元,被告白贵海、被告姚国平承担连带担保偿还责任。由此,签订了“借款借据、贷款合同、保证合同。”约定期限一年,月利率10‰,按月结息,贷款用途购矿粉,逾期罚息50%。该笔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既不还本也不还息,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无奈起诉人民法院。因上述被告为两对夫妻关系,贷款时均都承诺愿用共同财产归还贷款本息,并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也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董晋娥、白小驹尽快偿还原告借款本息225300元,利随本清,直至还清为止。判令被告白贵海、被告姚国平承担连带担保偿还责任,本案各项费用均由被告全部负担。被告白贵海、姚国平辩称,已经签了字肯定要担保,按规定信用社一人只能给一笔贷款担保,我们现在给白奇开和白小驹分别担保。当时白金有找我让我给白小驹的这笔贷款担保。白金有说这笔钱是他花,信贷员有百分之九十的责任。我们现在没有财产,只有四间危房和600000元的债务。我们就不符合担保的规定,原告审查不严,还不了款的责任在于原告。被告董晋娥、白小驹在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答支行原名清徐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王答信用社,2013年5月23日更名为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答支行。被告白小驹和被告董晋娥是夫妻关系,被告姚国平和被告白贵海是夫妻关系。2012年8月21日,被告董晋娥以商业贷款为由,与原清徐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王答信用社签订贷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董晋娥向原清徐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王答信用社贷款200000元,贷款期限2012年8月21日至2013年8月20日,贷款月利率10‰,逾期按月定利率加收50%罚息。同日被告白贵海和原清徐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王答信用社签订保证合同一份,被告白贵海自愿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合同生效后,原清徐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王答信用社依约向被告董晋娥提供借款20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董晋娥未按照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息,被告白贵海也未履行保证责任。截至2015年4月31日被告共欠原告贷款本金200000元,利息25300元,本息合计2253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答支行提供的贷款合同一份、保证合同一份、借款借据一份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答支行与被告董晋娥签订的贷款合同及与被告白贵海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董晋娥提供了贷款,被告董晋娥不按约定期限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系违约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白小驹和被告董晋娥系夫妻关系,借款行为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白小驹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白贵海在被告董晋娥、白小驹不履行还款义务时,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保证义务,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姚国平未在保证合同上签字,不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答支行要求被告董晋娥、白小驹偿还借款本息,被告白贵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合法有效,应予支持。被告董晋娥、白小驹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董晋娥、白小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答支行贷款本金200000元,支付原告至2014年4月31日的利息16867元及逾期利息8433元,合计225300元;二、被告白贵海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答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借款本金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0元,由被告董晋娥、白小驹、白贵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吴岩青审判员  郑晓兰审判员  赵启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辛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