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二初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任志力与定西市悦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788号原告任志力,男,汉族。被告定西市悦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通渭县平襄镇城西街**号。法定代表人廉牛辉,系该公司经理。原告任志力与被告定西市悦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定西市悦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志力申请撤回对被告定西市悦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任志力撤回对被告定西市悦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2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63元,由原告任志力负担。审判员  康殿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天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