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法刑一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永超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阳法刑一初字第381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永超,男,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2003年10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本案于2015年5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5)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永超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丽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永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1日20时许,公安人员根据侦查线索在惠阳区淡水街道办土湖白云医院路口抓获正准备与下家“阿锋”(另案处理)进行毒品交易的被告人刘永超,当场从其身上缴获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1小包(经鉴定净重0.6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随后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刘永超位于惠阳区淡水街道办土湖白云医院路口某旅店*房的出租屋抓获吸毒人员方某,并从该房内缴获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6小包(经鉴定净重3.2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审讯,被告人刘永超对自己于2015年5月17日、5月19日、5月21日多次容留吸毒人员方某在上述出租屋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毒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记录、抓获经过等。被告人刘永超的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及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永超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刘永超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永超对起诉书的指控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刘永超与“阿锋”电话联系好交易毒品,被告人刘永超携带毒品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土湖白云医院路口某旅店路边准备贩卖给“阿锋”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在刘永超身上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64克,后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刘永超位于惠阳区淡水街道办土湖白云医院路口某旅店*房的出租屋抓获吸毒人员方某,并在该房内缴获甲基苯丙胺6小包(共净重3.25克)。另查明,被告人刘永超于2015年5月17日、5月19日、5月21日方某在其租住的惠阳区淡水街道办土湖白云医院路口某旅店*房出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刘永超及方某的尿液使用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盒均呈阳性。被告人刘永超于2003年10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犯罪事实,有证人方某及张某兰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化验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被告人刘永超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永超贩卖少量毒品甲基苯丙胺;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对被告人刘永超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永超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永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永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二、缴获的毒品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 晓 理审判员 余学全人民陪审员叶静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 松 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