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执字第02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2606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被执行人常州道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琴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麓区人民法院(2014)岳民初字第054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常州道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常州道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接到通知书后3日内自动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常州道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向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0000元,违约金25690元(至2014年7月20日),后段违约金29470元(暂计算至2015年9月14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915.50元(暂计算至2015年9月14日),申请执行人垫交的案件受理费等4984元,同时应交纳本案执行费294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常州道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6003.5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常州道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收入206003.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常州道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朝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