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浦城县舒豪建材批发商行与陈荣生、李松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531号原告浦城县舒豪建材批发商行,经营场所:浦城县,经营者叶志兰,女,汉族,住浦城县。被告陈荣生,男,汉族,农村居民,住浦城县。被告李松培,男,汉族,农村居民,住浦城县。原告浦城县舒豪建材批发商行与被告陈荣生、李松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浦城县舒豪建材批发商行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浦城县舒豪建材批发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浦城县舒豪建材批发商行负担。审判员 陈达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