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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浦城县舒豪建材批发商行与陈荣生、李松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531号原告浦城县舒豪建材批发商行,经营场所:浦城县,经营者叶志兰,女,汉族,住浦城县。被告陈荣生,男,汉族,农村居民,住浦城县。被告李松培,男,汉族,农村居民,住浦城县。原告浦城县舒豪建材批发商行与被告陈荣生、李松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浦城县舒豪建材批发商行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浦城县舒豪建材批发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浦城县舒豪建材批发商行负担。审判员  陈达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