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余执民字第2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余姚市华星锁业有限公司、邵金星等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余姚市华星锁业有限公司,邵金星,谢娟舒,宁波格莱斯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余执民字第2132-2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代表人:何勋。被执行人:余姚市华星锁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金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邵金星。被执行人:谢娟舒。被执行人:宁波格莱斯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黎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余执民字第2132-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8月17日10时起至2015年8月18日10时止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余姚市华星锁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余姚市梁弄镇镇北路9号、27号、30号的房产[房产所有权证号:余房权证梁弄镇字第××号、A1××50号、A1206914号、A0××8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021944205梁弄镇国用2001字第044号、梁弄镇国用(1997)第022号、余国用(2012)第08854号]2015年8月18日10时05分陈颖颖(公民身份号码:330281197401157445以46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余姚市华星锁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余姚市梁弄镇镇北路9号、27号、30号的房产[房产所有权证号:余房权证梁弄镇字第××号、A1××50号、A1206914号、A0××8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021944205梁弄镇国用2001字第044号、梁弄镇国用(1997)第022号、余国用(2012)第08854号]归买受人陈颖颖所有,上述房产的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颖颖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陈颖颖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产权登记所需税费及相关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惠萍审 判 员 周溶溶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罗洋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