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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翔执字第002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王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245-1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男,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冯某甲,男,汉族,农民,系冯某某之父。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农民,系冯某某之母。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翔民初字第0075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冯某某诉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应执行给付医疗费10509.64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经本院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等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凤翔民初字第0075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封军辉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宏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