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一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宋金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金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一初字第456号原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启宏,被告宋金富,本院审理原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宋金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51元,减半收取4775.5元,由原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剩余4775.5元退回原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屈 超审 判 员 张金凤人民陪审员 杨尚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