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龙执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郑富生等16人与陈国平劳务合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富生,赵海田,蒋吉玉,赵士庆,罗根艳,李信,包凤红,李平,赵学,裴红波,何俊生,赵振良,刘友,李景慧,刘玉华,孙久志,陈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龙执字第00189号申请执行人:郑富生,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申请执行人:赵海田,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申请执行人:蒋吉玉,男,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龙城区。申请执行人:赵士庆,男,195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龙城区。申请执行人:罗根艳,男,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龙城区。申请执行人:李信,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龙城区。申请执行人:包凤红,女,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龙城区。申请执行人:李平,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龙城区。申请执行人:赵学,男,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龙城区。申请执行人:裴红波,女,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龙城区。申请执行人:何俊生,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申请执行人:赵振良,男,196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龙城区。申请执行人:刘友,男,195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申请执行人:李景慧,男,196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龙城区。申请执行人:刘玉华,女,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龙城区。申请执行人:孙久志,男,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委托代理人:刘友,男,195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陈国平,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朝阳市龙城区。申请执行人郑富生等16人与被执行人陈国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朝龙民七初字第14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告陈国平欠16名原告43,28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41元由被告负担。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本院通知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鉴于本案执行程序已无法进行的实际情况,本案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朝龙执字第0018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中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