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开民初字第0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朱福健与陈甘露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福健,陈甘露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开民初字第01162号原告朱福健。被告陈甘露。原告朱福健与被告陈甘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翔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福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甘露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福健诉称,被告陈甘露承包中通快递公司在泰州红旗农场、淤溪镇、马庄等地的快递派件、收件工作。2015年6月2日,原、被告签订合同,由被告雇佣原告从事具体工作,约定每月报酬为6000元,并按行业惯例收取原告30000元押金。原告为被告工作2个月以来,被告一直未支付报酬,原告遂决定不再继续为其工作。后被告承诺于2015年8月15日向原告支付所欠的40000元,并出具欠条,但至今未按约给付。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上述40000元欠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甘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朱福健与被告陈甘露于2015年6月2日签订押金合同1份,约定被告将其名下的中通快递承包区交给原告做,每月支付其6000元报酬,于每月15日结算,并向原告收取30000元押金,当日被告在合同背面向原告出具收条,确认收到原告该30000元。2015年7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载明其欠原告“押金加工资”40000元,并承诺于当年8月15日还清。后因被告到期未还款,原告于2015年8月15日向公安机关报警。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寺巷派出所出警后,告知原告通过合法途径主张债权。原告遂将被告起诉至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委以原告申请不符合受理范围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泰劳人仲不字(2015)1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故原告起诉至本院,提出如前之诉请。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押金合同、收条、欠条、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劳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押金合同条文来看,被告陈甘露将其快递业务交由原告朱福健具体负责,对原告进行一定管理并收取押金,双方之间已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向其偿还40000元(含押金及劳务报酬),但逾期未给付,现原告起诉主张被告支付该40000元欠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甘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甘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朱福健支付所欠的押金及劳务报酬合计40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陈甘露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上述判决主文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期限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通过银行交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泰州市财政局;③汇入银行:农业银行泰州市海陵支行;④帐号:20×××88;⑤款项: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审判员 吴翔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