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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2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高爽诉刘鑫、孙冀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爽,刘鑫,孙冀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2701号原告高爽,住涿州市。被告刘鑫,住涿州市。被告孙冀颖,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爽与被告刘鑫、孙冀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小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