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流民初字第2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四川省新都美河线缆厂诉四川东脑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新都美河线缆厂,四川东脑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流民初字第2221号原告四川省新都美河线缆厂.法定代表人胡俊德。被告四川东脑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扬。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新都美河线缆厂诉被告四川东脑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新都美河线缆厂于2015年9月9日以“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东脑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新都美河线缆厂撤回对被告四川东脑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79.15元,由原告四川省新都美河线缆厂承担。审判员 谢慈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