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3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张玉鹏与苏海英、唐奇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鹏,苏海英,唐奇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3329号原告张玉鹏,男,满族,职员。被告苏海英,女,满族,职业不详。被告唐奇志,男,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鹏诉被告苏海英、唐奇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梁永芳审 判 员 刘丽娜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邱晓艳 来自: